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   页 走进高安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公告 > 公告公示   
郭洪岗无资质收购煤焦油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2018年6月05日  作者:  字体:[] [] []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5

 

郭洪岗

身份证号 370305197609055612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压桐林村1组184号          

我局根据公安  2018  4  24日对你询问笔录,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无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购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 照片、公安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的规定。

  我局于2018  5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

[2018 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对此进行申辩,服从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七条规定,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收购经营危险废物煤焦油活动

2、没收非法经营所得金额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3、行政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高安市工行 户名: 高安市财政局 账号: 150825012900005996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宜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  6 5

 

 

分享到:
    
使用帮助 | 网站声明 | 常见问题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有害信息举报
 主办:28365365体育在线 承办:高安市信息中心
高安政府网版权所有webmaster@gaoan.gov.cn
赣ICP备17015620号-1 网站标识码:36098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