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 环罚〔2018〕5号
郭洪岗:
身份证号: 370305197609055612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压桐林村1组184号
我局根据公安 2018 年 4 月 24日对你的询问笔录,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无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购经营活动 。
以上事实,有 照片、公安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 年 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告字
[2018 〕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对此进行申辩,服从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七条规定,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收购经营危险废物煤焦油活动。
2、没收非法经营所得金额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3、行政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高安市工行 户名: 高安市财政局 账号: 150825012900005996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宜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6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