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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厦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2018年6月13日  作者:  字体:[] [] []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8号

江西广厦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永春          

地址: 高安市蓝坊镇赵湾工业小区

我局于 2018 5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原料棚棚盖率不足。

2、部分原料裸露。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材、化工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我局于2018 5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在2018年10月30日之前建设好原料棚

2、处以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高安支行瑞州分理处                   户名: 高安市财政局            

账号: 150825012900005996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28365365体育在线或者宜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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