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 环罚〔2018〕7号
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
社会信用代码: 1236080049212800X1
地址:高安市高安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智
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自2016年3月成立以来,一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18年 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18]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2018年7月20日之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2、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高安支行瑞州分理处 户名: 高安市财政局
账号: 150825012900005996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28365365体育在线或者宜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