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 环罚〔2018〕9号
江西新振兴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360983051629445Q(362222197007172433)
地址: 高安市大城镇320国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聂国军
我局于2018年 4月 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在未密闭的简易棚房内对车辆进行喷涂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 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月 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
1.罚款(大写) 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高安支行瑞州分理处
户 名:高安市财政局
账 号:150825012900005996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28365365体育在线或者宜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