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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振兴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2018年6月12日  作者:  字体:[] [] []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89

 

江西新振兴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360983051629445Q(362222197007172433)

地址:  安市大城镇320国以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聂国军  

我局于2018 4 2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在未密闭的简易棚房内对车辆进行喷涂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 片、现场检查(勘察)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5 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

1.罚款(大写)   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高安支行瑞州分理处

  名:高安市财政局   

  号:1508250129000059963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28365365体育在线或者宜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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