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环行罚 [2018]12号
高安市三邦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13609833092018046
地址:高安市独城镇南湖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华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审批,在2013年11月擅自开工建设,并在2013年12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31日的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行罚告【2018】013号 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捌万元罚款(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高安支行瑞州分理处
户 名:高安市财政局
账 号:1508250129000059963-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28365365体育在线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