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高环行罚 [2017] 11号
江西中阳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50894627A
地址:江西建筑陶瓷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聂祖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因大雨造成煤气站焦油池含酚废水外溢,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致使陶瓷基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严重超标。
以上事实,有2017年6月2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照片和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高环行罚告[2017]14号 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完善应急方案和应急设施的建设;
2、处人民币壹拾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高安支行瑞州分理处
户 名:高安市财政局
账 号:1508250129000059963-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28365365体育在线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