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府办发〔20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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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安市新型墙体材料砖厂建设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第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高安市新型墙体材料砖厂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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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新型墙体材料砖厂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为确保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砖厂布局合理、供需平衡、规划科学、建设规范、生产安全、环保达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规划选址
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砖厂选址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高安市粘土砖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高办发[2017]29号)有关要求。
1.不得设在筠阳街道、瑞州街道、华林山镇、村前镇、伍桥镇、汪家圩乡和上游水库行政区域范围内;
2.不得设在其他聚水源地和饮用、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域范围内;
3.不得设在肖江、锦江两岸1000米范围内;
4.不得设在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5.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6.不得设在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公益林范围内;
7.不得设在高铁、高速、国道、省道及主要旅游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原保留升级改造的11家砖厂除外);
8.不得设在距离村庄500米范围内;
9.窑体建设占用的土地必须是建设用地;
10.在符合上述规划选址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乡镇仅能设立一家新型墙体材料砖厂,对不符合选址要求的乡镇,可视规划布局、市场需求等因素在周边乡镇建设,但总的建设数量不得增加。国有煤矿企业经市黏土砖厂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在其原矿区范围兴建一家新型墙体材料砖厂。
二、严格矿山开采
11.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砖须使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内确定的原料。
12.对生产过程中,确需使用砂、石、页岩及其他矿种的,矿山开采点必须符合高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砖厂选址第1至第6项要求,且不得在高铁、高速、国道、省道和重要旅游公路两侧2000米及可视范围内(含原保留升级改造的11家砖厂采矿区)。
13.矿山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使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进行开采。
三、严格审批程序
14.相关乡镇向市粘土砖厂整治领导小组呈报书面申请报告时,须附窑体用地矢量平面图和附属设施用地矢量平面图,涉及采矿的,须提供矿山开采矢量平面图。
15.市粘土砖厂整治领导小组在收到乡镇请示报告后,要组织市国土、环保、水利、安监、林业、建设、工信委、交通、供电等部门业务人员对其窑体生产用地和采矿点的规划选址进行现场勘察,符合选址要求的,由市粘土砖厂整治领导小组下达同意实施项目建设批复,对不符合选址要求的,退回请示并说明退回原因。
16.申请单位或个人要持市粘土砖厂整治领导小组批复到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办理项目立项备案、项目用地采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安全生产评价审批和窑体施工许可等证照,涉及占用林地的,需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17.未取到立项批复、用地审批手续、报建手续、环境评价审批手续、安全生产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通过环评验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得生产经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一律不得采矿。
18.设立砖厂建设准入制度,单个砖厂总投资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税收按窑体占用的土地面积核定,亩均税收不少于2万元。
四、严格建设要求
19.新型墙体材料砖厂不得设立或保留烟囱,各类顶棚不能使用蓝色或绿色材料。
20.用于储存各类原料的大棚、附房及粉碎搅拌大棚必须全面封闭,直式轨道或旋转轨道在不烧制砖品时,必须用遮盖设施进行覆盖,做到清洁化运输、清洁化生产。
21.砖厂厂区内运输道路必须硬化,必须有喷洒除尘装置,配备洒水车。
22.砖厂厂区出入口至交通主干道的道路必须硬化,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五、严格工艺要求
23.新建、改建(含已保留转型升级的11家)新型墙体材料砖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录。
24.利用粉煤灰、煤矸石、页岩、尾矿、工业废渣、河道淤泥原材料烧结砖的,必须使用隧道窑或旋转窑或更先进的窑体工艺生产。
25.利用粉煤灰、尾矿、砂等原材料新建蒸压砖的,须采用液压式制砖机电子计量配料、蒸压等生产工艺生产。
六、严格依法监管
26.市工信委、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依法监管。
市工信委:负责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申报《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认定,对违规生产墙体材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发改委:负责对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砖厂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政策要求予以备案批复;
市国土局:负责对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砖厂项目依法办理项目用地和采矿手续,对非法取土、非法采矿、违法用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环保局:负责对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砖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严格进行环评验收,对环保不达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安监局:负责对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砖厂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进行审批严格进行安评验收,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林业局:负责对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砖厂项目涉及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对违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水利局:负责对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砖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砖厂进行登记,并对新型材料墙体砖的质量进行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于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依法加以处理;
市建设局:负责对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砖厂项目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无证施工的依法进行查处;
市交通局:负责对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砖厂项目厂区出入口到交通主干道的道路硬化规划及验收。
市供电公司:负责按照市粘土砖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求对新型墙体材料砖厂进行供电或停电。
27.各乡镇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督促企业聘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生产设备安装,对无资质单位和人员进行安装生产设备的,要责令其整改到位。
七、严格整改取缔
28.所有新建(改建)新型墙体材料砖厂项目,必须符合本规定要求,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对正在建设的,由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正在生产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视情况可停止电力供应,对整改不能到位的一律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拆除取缔。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并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