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场)党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高安市重大项目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高安市委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常态化督查机制,更加有效地开展重大项目督查工作,推动重大项目顺利有序推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跟踪落实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三章 承办主体
第三条 重大项目落实工作实行市领导牵头负责制。负责牵头的市领导为承办推进的责任领导,负责该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主办单位为承办推进的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反馈工作。
第五条 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重大项目,牵头承办单位作为落实推进的主要负责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反馈等各项工作;其它承办单位作为协同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主动配合。
第四章 督查内容
第六条 督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具体督查落实重大项目立项、审批、征地拆迁等前置条件推进办理情况;协调牵头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重大项目立项后,市优化环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要及时将项目推进责任事项分解立项,建立台账,明确承办市领导,主要承办单位协同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重大项目无明确时限的,由主办单位报牵头市领导审核决定具体时限。
第八条 督查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督查项目是否按预定时间实现开工、竣工投产,并按既定目标按时推进;项目生产要素、建设环境是否得到保障;分析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析项目建设工作进展滞后的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项目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的意见建议,并反馈给牵头市领导;对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商评估,对确实需要整治的重大问题报领导小组审定;协调解决领导小组确定的需要整治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督查重大项目服务情况。督查相关单位服务项目建设情况及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实际问题的情况;按计划完成征地拆迁等项目前期工作的情况;按照机关效能工作要求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审批、服务事项等相关工作的情况;分析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影响项目推进的行为。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重大项目任务下达后,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落实,并按时间节点向办公室反馈进展情况和落实结果。紧急事项、阶段性工作随时反馈;周期长的事项,每月反馈进展情况。确因国家宏观政策或市委市政府决策调整等因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要提前写出书面意见,经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督查方式
第十一条 书面督查。通过下发《督查交办单》、《重大项目推进督办单》等方式,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现场督查。直接赴一线督查,机智灵活地采取全面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抽样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十三条 联合督查。对一些参与单位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重大项目或进展缓慢的项目,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联合督查,视情况要求责任单位负责人在新闻媒体作出公开承诺。
第十四条 会办督查。对一些疑难事项,由牵头市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推进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进行协调、研究、会办,督查人员对相关会议议定事项跟进督查。
第十五条 追溯督查。重点对责任单位反馈报告已完成或办结事项督查回访,开展“回头看”、“再督查”,进一步巩固成效,防止工作反弹,追溯督查面一般按照15%以上比例进行。
第七章 通报方式和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将督查结果适时进行通报,通报的方式为下发督查通报、电视报纸专题通报、访谈通报等。通报结果纳入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年度考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终考核总分中实行加、扣分制。
第十七条 市纪委监察局根据《高安市优化重大项目推进环境责任追究办法》,对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宣传部门对抓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抓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电视、报纸专题通报等,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环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高安市重大项目督查工作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