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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高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优化重大项目推进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6年10月21日  作者:  字体:[] [] []
 

  各乡镇(街道、场)党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高安市优化重大项目推进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高安市委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高安市优化重大项目推进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优化重大项目推进环境,确保重大项目有序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本条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优化重大项目推进环境”,是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重大项目有序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推诿扯皮、慵懒不为、效率低下、纪律松弛、参与或为阻挠项目建设出谋划策等违反干部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职权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涉及重大项目推进,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稳评、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各种形式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五)其他决策失误的。

  第六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在重大项目推进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对应由几个单位、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要责任单位、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三)对在重大项目推进中出现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及群体性上访,不按规定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四)工作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项目单位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将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难题和问题随意上交,回避或者转嫁矛盾的;

  (五)其他执行不力的。

  第七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破坏重大项目推进环境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实施重大项目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设立审批项目和前置条件,违规违法审批,或乱收费、“吃拿卡要”的,或不按照规定公开许可的项目、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的,或不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

  (二)对重大项目未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准备、提交审批报件,影响审批进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办理,增加项目单位额外负担的;

  (四)不依照法定依据,强制项目单位提供服务、强制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购买指定产品,或者强制加入行业协会并收取年费、会费,或者向项目单位乱摊派、拉赞助、“吃拿卡要”的;

  (五)不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干扰项目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合法权益的;

  (六)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阻挠、变相阻挠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或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七)对影响重大项目推进的封门堵路、断水断电、强装强卸等事件处置不力;对危害和影响重大项目推进的盗窃、哄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

  (八)对损害项目单位合法利益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九)其他破坏推进环境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作风建设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对职责范围的任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的;

  (二)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规定不掌握、工作业务不熟悉,失职渎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政策规定宣传解释不到位,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让项目单位来回跑;大局意识不强、工作上协调配合不主动、不到位,导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宗旨意识不牢,对待项目单位办事人员态度生硬、言语粗暴、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的;

  (五)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对单位和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等。

  (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

  3.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或解聘;

  4.党纪政纪处分;

  5.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第十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影响和损害程度,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损害较小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损害较大的,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损害重大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或解聘;

  (四)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和错误,拒不纠正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损失增加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和错误,进行掩盖、袒护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同一年度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第十二条  符合《高安市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办法(试行)》规定的容错免责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重大项目推进中反映强烈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给予责任追究的,及时告知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从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天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高安市纪委、高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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